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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基本条件(试行)(2021年起废止)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5-04-03  点击:

浙江外国语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基本条件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有机结合,逐步实施以岗位聘用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与学校的发展战略有机统一,重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强化业绩导向,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要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有利于提升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评聘原则,保障教师的平等参与权,坚持评聘方案、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制度及评审材料、拟聘人选公示制度。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强调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

(一)教师系列: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1.专业教师: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我校从事岗位工作的实际分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四个类型。讲师及以下不分类。

教学科研型是指从事一线教学及科研工作,教学工作量处于全校教师平均水平。

教学为主型是指较长时间从事本科教学,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

科研为主型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研究方向(领域)稳定;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是指主要承担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医疗服务与教育培训、艺术创作与推广等社会服务工作。

2.学生思想政治教师(简称“学生思政”):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兼任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的政治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及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科学研究系列:

1.专业研究:专职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2.教育管理研究(简称“教管”):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及其研究工作的人员。

(三)图书资料系列:专职从事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实验技术系列:专职从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提供教学实验服务的人员。

(五)其他系列:会计、审计、出版、工程、档案、卫生等专职从事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相应工作的人员。

上述(一)-(四)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属于学校自主评聘的系列范围。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岗位评审,申报人员根据自己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所属系列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六条 推迟受理专业技术职务申请的情况。

(一)近三年中有两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不合格(或D级)者,取消申报资格。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取消当年及次年申报资格。

(三)有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特别严重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现有职务。

第七条 在职在岗教职工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再接受当年退休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教职工的任职岗位须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归属学科申报职务的要求。

第二章 基本资格条件

第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积极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博士后出站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所在岗位职责,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2.取得硕士学位后,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所在岗位职责,可以直接聘任中级职务。

(四)国家机关调入人员任职年限要求

国家机关调入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3年内可根据本人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要求

申报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满足本系列要求的学历和任职年限。学历须是国民教育序列的合格学历。国外和境外颁发的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申报教师及专业研究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经过进修,确认已掌握研究生主干课程(4-6门)。

申报教师及专业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0周岁及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申报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及学生思政可酌情放宽。

2016年起,1971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教师及专业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博士学位或考取博士研究生,其中40周岁及以下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具有博士学位,申报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及学生思政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酌情放宽。

第十二条 国(境)外经历要求

申报教师及专业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连续6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学习或工作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2017年起,1972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教师及专业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连续6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学习或工作经历,其中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古代文学、体育等特殊学科和学生思政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酌情放宽。

第十三条 岗位培训要求

根据高校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达到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培训学时要求,具体学时另行规定。申报教师系列和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或转聘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外国国籍的教师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助课经历

博士或硕士毕业后第一次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有6个月或1年以上的助课经历。

第十六条 指导青年教师或学生要求

在本校教师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教师要求在任职期内有从事过专职或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本科生导师或青年教师导师的工作经历,其中应届博士、硕士原则上要求有2年以上兼职辅导员经历。

第十七条 计算机、职称外语等考核不作为必备要求。

第十八条 以“取得博士学位后,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满2年”为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职读博除外)取得的学术成果不计入申报业绩。

第十九条 实行学术成果代表作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制(简称“代表作送审”)。申报正高、副高分别提交3篇和2篇代表性论著(科研成果),增刊、专刊、清样稿或只有用稿通知的稿件等不能送审,学校分别聘请5名和3名校外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送审意见中有一个及以上“尚未达到”的,不得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所填报的论文,须提交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对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按上级部门或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获通过者,再次申报的,须有项目、论著或获奖等方面的新业绩成果。对连续两年申报未获通过者,须停止申报一年。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任现职以来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一)担任科技特派员、支教、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选派挂职锻炼的,工作期间,免除其教学工作量要求。

(二)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50%。

(三)“双肩挑”干部,其任现职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转聘申报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转聘到与现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聘期3年。

转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和原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同一职级的任职年限。期间取得的成果可用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但主要考察其在现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其中代表作至少有一篇(部)为现岗位上发表。

同级转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不含学生思政)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经转聘,可以直接申报学校自主评聘范围内各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转岗至教管或学生思政岗位上工作满1年后,允许学生思政和教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聘按相应级别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执行,不占用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指标。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尚未达到规定学历(学位)或任职年限要求,但学术水平和能力特别优秀、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申请破格申报。只允许学历(学位)或任职年限单一理由破格,不允许越级破格,年限破格原则只允许破格1年。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允许破格。

第二十五条 鼓励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并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破格申报人员的考核要求

(一)破格申报专业教师和学生思政的,任现职以来,近三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均为良好(或B级)以上且至少1次为优秀。

(二)破格申报其他系列的,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人员的业绩要求

加倍或提升一个等级完成相应系列层次专业技术职务正常申报条件。

第二十八条 破格申报的,代表作送审须加送。其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提交3篇代表性论著(科研成果),学校聘请7名校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为“达到”及以上有5名的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提交2篇代表性论著(科研成果),学校聘请5名校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为“达到”及以上有3名及以上的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四章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

第二十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直报政策。对从国(境)外引进的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且已具有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历,自引进次年度起,3年内可不受申报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从外单位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按有关政策评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和职务申报人员实际业务水平,相关申报条件今后将进行适当调整并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申报材料中科研成果审核与等级的认定,由科研处负责;教学成果审核与等级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其他相关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起试行,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申报专业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doc (56.5 K)下载

附件2:申报学生思政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doc (34 K)下载

附件3:申报专业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doc (34.5 K)下载

附件4:申报教育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doc (35.5 K)下载

附件5:申报实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doc (32.5 K)下载

附件6: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doc (34.5 K)下载

附件7:申报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doc (34 K)下载

附件8:申报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doc (32 K)下载

附件9:申报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doc (32.5 K)下载

附件10:本规定有关解释和说明.doc (36 K)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