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学院:
根据上级及学校《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外党〔2014〕27 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工作通知强调如下:
我校中层干部、离退休校级老领导,列入国家、省级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五级、六级职员,学校机要、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等,属应登记备案人员,均需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学校集中保管。
请持有上述证件尚未集中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经组织审批同意正在使用的人员除外)于5月22日下班前将相关证件及时交由学校集中保管,其中中层干部和离退休校级老领导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人员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根据校《重点领域“负面清单”》(浙外院纪〔2019〕6号)文件要求,将“未按规定上交个人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根据(浙外党〔2014〕27 号)文件要求,如因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学院通知相关报备人员及时将因私证件交由学校集中保管。
联系人:
组织部(厚德楼410室):余 雯;电话:88213052(903052)
人事处(厚德楼319室):李 震;电话:88213014(903014)
组织部 人事处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