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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0-18  点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学院:

根据上级及学校《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外党〔201427 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工作通知强调如下:

我校中层干部、离退休校级老领导,列入国家、省级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五级、六级职员,学校机要、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等,属应登记备案人员,均需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学校集中保管。

请持有上述证件尚未集中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经组织审批同意正在使用的人员除外)于1025日下班前将相关证件及时保管至学校,其中中层干部和离退休校级老领导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人员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根据校《重点领域“负面清单”》(浙外院纪〔20196号)文件要求,将“未按规定上交个人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根据(浙外党〔201427 号)文件要求,如因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党总支逐一通知相关报备人员及时将因私证件统一保管至学校。

联系人:

组织部(厚德楼410室):方 盼;电话:88213052903052

人事处(厚德楼319室):马春红;电话:88213014903014

组织部 人事处

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