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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经费核拨办法(试行)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8-10-08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二级学院管理运行机制改革,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经费核拨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浙江外国语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浙外院〔2014〕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浙江外国语学院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浙外院〔2015〕1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目标管理,二级分配。学院经费核拨与工作目标任务相一致。学院根据学校核拨的经费进行二级分配。

(二)总量控制,分块核拨。学校根据当年财力及绩效工资额度,对学院的经费实行总量控制,并按照绩效考核经费、缺编费和本专科教学业务费三大块分块核拨。

(三)绩效挂钩,强化考核。学校核拨给二级学院的经费与学院办学规模及业绩挂钩。绩效考核经费核拨以学院当年完成的业绩点为依据。教学业务费核拨以全日制在校生数及当年完成的业绩点为依据。

第二条 经费核拨办法

学校对二级学院经费核拨管理采取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经费主要由三大块构成:绩效考核经费、缺编费和本专科教学业务费。

(一)绩效考核经费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当年业绩点完成情况核拨绩效考核经费,按岗位基本业绩考核经费和岗位超业绩考核经费核算,基本业绩考核经费和岗位超业绩考核经费分别按占绩效考核经费总量的75%和25%左右切块分配。

1.岗位基本业绩考核经费:以二级学院岗位基本业绩点完成情况为核拨依据,其中各类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育人基本业绩点要求见《实施办法》附件4。对于完成基本业绩点及分项要求的二级学院,按学院所有教职工所聘岗位对应的基本业绩奖励系数之和乘以单位系数所对应的分值,全额核拨经费,其中系数见《实施办法》附件2,单位系数分值根据下述公式确定:

单位系数分值 = 全校岗位基本业绩考核经费总量 / 全校基本业绩奖励系数之和

对于未完成的二级学院,按比例扣减基本业绩考核经费,扣减经费按下述办法核算:

基本业绩点及分项考核情况

扣减考核经费

总量未完成

应拨岗位基本业绩完成经费

基本业绩点未完成率

仅分项未完成

应拨岗位基本业绩完成经费

分项业绩点未完成率

其中:

基本业绩点未完成率 = (应完成岗位基本业绩点总量 - 实际完成业绩点总量) / 应完成岗位基本业绩点总量

分项业绩点未完成率 = (应完成分项业绩点总量 - 实际完成分项业绩点总量) / 应完成岗位基本业绩点总量

应完成岗位基本业绩点总量为每一岗位应完成的岗位要求基本业绩点总和。

2.岗位超业绩考核经费:对于完成基本业绩点要求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完成业绩点(包括各类教学科研人员在本学院和外学院承担有关工作产生的业绩点)超过应完成岗位基本业绩点总量部分核拨岗位超业绩考核经费;对于未完成基本业绩点要求的二级学院,不核拨经费。具体按下列公式核拨:

岗位超业绩考核经费 = 超业绩点 × 单位业绩点分值

其中:

超业绩点 = 实际完成业绩点总量 -应完成岗位基本业绩点总量

单位业绩点分值 = 全校岗位超业绩考核经费总量/超业绩点总量

为支持跨学院开课,若当年核拨超业绩点经费单位业绩点分值低于5000元,则学校补足跨学院开课教学业绩点单位业绩点分值到5000元。

(二)缺编费

缺编费依据《浙江外国语学院编制管理实施办法》(浙外院〔2015〕152号)中有关规定核拨。

(三)本专科教学业务费

学校按绩效考核经费总量的25%左右确定本专科教学业务费总量,以二级学院当年底全日制在校生数、各类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育人实际完成业绩点为依据核拨本专科教学业务费,按非公共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业务费占总量的85%左右和公共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业务费占总量的15%左右进行切块分配。

1.非公共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业务费:

非公共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业务费核拨主要考虑在校生数和基本业绩点两个因素,按在校生数和基本业绩点分别占非公共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业务费总量的60%和40%进行切分核算。具体按下列公式核拨:

本专科教学业务费 = (60%学院加权学生数占比 + 40%学院实际完成业绩点占比)非公共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业务费总量

其中:

加权学生数 = 全日制在校生数专业权重

学院加权学生数占比 = 学院加权学生数/全校加权学生总数

学院实际完成业绩点占比 = 学院实际完成业绩点/非公共教学单位实际完成业绩点总量

各专业权重:艺术类1.5,师范生1.3,非通用语1.2,理工类1.2,其他1。

2.公共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业务费:

本专科教学业务费 = 公共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业务费总量学院实际完成业绩点占比

其中:

学院实际完成业绩点占比 = 学院实际完成业绩点/公共教学单位实际完成业绩点总量

第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单位教职工及承担本单位工作的外单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二)公务费用:学院日常运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教学费用:日常教学运行、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学科与科研费用:学科建设及科研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学生费用:全日制普通学生管理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人才队伍建设费用:人才引进及教师专业发展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其他由学院承担的经费。

第四条 对于学校聘用的采取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的高层次人才,有关经费不按本核拨办法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二级学院经费核拨办法,不作为学院对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保浮动业绩奖励中用于完成教学工作量业绩奖励不低于50%,统筹各项工作,制定并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承担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的二级学院。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度起试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