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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8-10-0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优化内部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等,以及浙江省人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管理目标

(一)通过编制管理,合理调控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

(二)通过岗位管理,合理设置各级机构和各类岗位,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加强业绩考核,健全岗位责任制。推进人员合理流动,提高工作绩效。

(三)发挥编制岗位管理的调控作用,服务学校各项工作和事业发展。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完善全员岗位聘用制,促进学校内涵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编制核定依据

(一)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四)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

(五)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六)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七)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八)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定编以上述文件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单项编制配备要求。

第四条 编制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 按需定编。人员编制管理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编制总量内,由学校进行控制管理。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和发展规划核定编制。各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录用在学校下达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二)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优先保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一线工作的需要,对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创新团队、重大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同时对基础学科、新兴学科、新建专业进行扶持。

(三)动态调控 注重效益。编制核定后,一般不作变动,每年度可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允许合理缺编,制约过度缺编,严格控制超编。

(四)分类管理 优化结构。人员编制实行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固定编制按照学校事业需要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提倡各单位使用流动编制和兼职人员,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人才资源,鼓励聘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兼职教学、科研工作。采取学生助工、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规范用工。

第二章 编制分类

第五条 按照《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的编制分类,省属高校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附加编制(非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两大类。我校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的比例约为:基本编制占96%,附加编制占4%。

第六条 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所必须配备的岗位编制。基本编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要求核定。

(一)按岗位设置管理分类

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编制分为三大类:专业技术编制、管理编制和工勤技能编制。其中专业技术编制包括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编制。

1.专任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编制。

(1)专业教师编制:指直接从事本专科生教学与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和教师教育培训的教师编制。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编制,包括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一线专职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及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中直接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岗位编制。

2.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指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独立研究机构等机构部门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编制。

3.其他专业技术编制:指为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而设置的,从事实验、图资、会计、审计、编辑、出版、档案、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

4.管理编制:指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以及群众团体工作所需设置的编制。

5.工勤技能编制:指党政管理部门、群众团体、直属单位和学院(部)配备的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编制。

(二)按性质和管理模式分类

学校建立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基本编制分为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两类。

1.固定编制:指学校因教育教学事业需要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对稳定的编制。

2.流动编制:指学校因工作需要或临时工作任务而聘用的相对灵活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分别核定到各单位,流动编制主要应用于以下岗位人员:

(1)承担全日制教学任务的外聘返聘教师。

(2)为完成学校专项工作、重大项目而聘请的校内外高级专家。

(3)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或在某个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在学校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者。

(4)其他工作岗位需要的人员。

第七条 附加编制

附加编制即非基本教育规模编制。附加编制是指学校中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管理,以及学校实行资产管理的企业等聘用的事业编制人员所占用的岗位编制。

第三章 各类编制核定办法

第八条 基本编制的核定办法

学校以当量学生数为基本参数,以生师比为主要依据,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同类高校的核编情况,核定学校各类编制数。

(一)指标依据和控制比例

1.当量学生数计算办法

全校当量学生数=普通本专科生数*1+全日制硕士生数*2+博士生数*3

2.基本编制和专任教师编制核定指标

基本编制以生员比来进行控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暂以生员比10:1的比例作为基本编制的测算依据。专任教师编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按照学校当量学生数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结合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按16:1的生师比核定全校教师岗位总量,并通过挖掘社会优质教育资源,聘请兼职教师,使教师总量逐步达到省教育厅教学业绩考核14︰1的优秀生师比要求。

3.基本编制核定比例

专任教师编制占60%左右;

专职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编制占13%左右;

管理编制占25%左右;

工勤技能编制占2%左右。

(二)基本编制中各类编制的核定办法

1.专任教师编制的核定办法(见附件1)。

2.管理编制的核定办法(见附件2)。

3.专职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编制不单独核定。

第九条 附加编制(非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办法

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附加编制,由学校按照经济指标和服务功能实际需要核定。企业化管理单位自行招聘编外人员不纳入学校附加编制,但应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编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编制管理委员会是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校编制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综合协调部门、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教学科研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一条 编制核定程序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全校总编制以及各类人员编制总体方案。在全校编制总数中预留5%左右的校控编制,用于学校发展过程中人才引进和工作调整的需要。

(二)由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学校各二级单位人员编制设置建议方案。

(三)建议方案经校编制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各二级单位征询意见。

(四)校编制管理委员会根据定编原则和标准,结合各二级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建议方案再次审议后,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每3年集中核定一次编制,每年12月视实际情况进行局部微调,调整后的编制作为次年度进人依据。

第十三条 超编、缺编的管理

各类编制的合理配置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编制的管理,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之与各项事业发展协调统一。

(一)学校对编制实施宏观调控,每年对各单位超编或缺编情况进行核算,按核定编制内实际在岗人员计发工资和津贴。

(二)人员超编或缺编将作为学校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超编和缺编的计算方法 = 定编数-现有人员数(含流动编制)。认定工作由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学校对教学单位缺编20%以内的部分划拨缺编费,以全校人均基本业绩奖励水平作为缺编费划拨标准。缺编率高的教学单位须加大进人力度,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年补充,降低缺编率。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学校给予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逐步分流、调整。

(四)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用校控编制的,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如因落实学校专项工作需要聘用定编人数以外的人员时,可申请使用流动编制。

第五章 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在职国内、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等,均计入本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长病假、离岗退养人员等不占所在单位编制,但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专任教师编制核定办法

专任教师编制主要由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组成。

专业课教师编制按占专任教师编制数的75%以上核定,公共课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按占25%以内核定。

一、专业课教师编制

(一)以当量学生数与生师比核定

当量学生数与生师比核定的教师编制依据各二级学院当量学生数和学科生师比来确定。

学科生师比见表一。

表一:学科生师比详表

学科类别

生师比

学科类别

生师比

人文/教育/经济管理

29

美术

17

数学

28

音乐

15

计算机/物理/化学

27

B类语种

15

A类语种

18

注:英语、日语为A类语种, 朝鲜语、阿拉伯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俄语、德语等为B类语种。

(二)B类语种专业课教师基本配备核定

B类语种专业教师按生师比核定的编制数如小于按基本配备办法产生的编制,教师编制按基本配备核定,基本配备办法如下。

1、一个语种1个班配备3名教师;

2、一个语种2个班配备5名教师;

3、一个语种3个班配备7名教师。

(三)交叉授课因素核定

依据跨学院开设的专业课人时数和专业课教师平均人时数确定学院交叉授课因素。面向外学院开设的专业课“学院交叉授课因素”为正,外学院为本学院开设的专业课“学院交叉授课因素”为负。

结合2013学年实际上课情况计算专业课教师平均人时数,专业课教师平均人时数值取8000,再根据专业课教师总数和专业课教师编制数对专业课教师平均人时数进行修正。

二、公共课教师编制

公共课教师编制包括公共教学单位编制和其他单位面向外学院开设公共课编制。

应用外语学院、社会科学教研部、体育教研部编制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体育教研部综合考虑校运动队训练、课外体育活动、学生体质监测等因素确定。

其他单位面向外学院开设公共课编制在公共课教师编制剔除公共教学单位编制后,依据授课对象的人时数来确定。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一线专职辅导员总编制数以生师比(自然人数)200:1核定。心理健康教师编制数以生师比不低于5000:1且编制数不少于2个核定。

鉴于学校处于发展阶段,暂按以下办法确定二级学院一线专职辅导员编制数。

(一)按学生数确定一线专职辅导员编制数。

1、学生数小于600人的,编制数为2个;

2、学生数在600人至1000人的,编制数为3-4个;

3、学生数在1001人至1250人的,编制数为4-5个;

4、学生数在1251人至1500人的,编制数为5-6个;

5、学生数在1500人以上的,编制数为6-7个。

(二)未配备负责学生工作副书记的二级学院,按学生数确定一线专职辅导员编制数未达到3的,编制数为3个。

附件2:

管理编制核定办法

一、学校党政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控制在基本编制数的25%左右。

二、校部机关普通管理编制(不含处级及以上管理干部,下同)根据推行校院两级管理的职能设定具体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核定。

三、二级学院普通管理编制数核定办法为:

二级学院普通管理编制数根据学生数、教师数及专业、学科、研究基地以及重点实验室等情况配备,对增加编制数大于等于0.6的二级学院可进人。

(一)有招生专业和学生的二级学院,基本编制数为3,其他二级学院基本编制数为2。

(二)教师数超过30人后每增加10人,可增加编制数0.1个;

(三)本科专业数超过2个后每增加1个,可增加编制数0.1个;

(四)二级学院普通管理岗位需承担跨校区行政事务工作,可增加编制数0.2个;

(五)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每增加1个,可各增加编制数0.1个。

四、独立研究机构、直属单位普通管理编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图书馆普通管理编制按本馆其他专业技术编制的8%左右核定。

五、群众团体普通管理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

六、处级及以上党政管理干部职数(含兼职)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