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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8-10-08  点击:

为加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加强学校与上级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规范学校教职工外派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的类型

外派分挂职、下派、抽调等类型。挂职主要指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安排,学校干部培养及其他业务工作需要选派到各级政府、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进行锻炼;下派主要指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选派到地方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或开展其他工作;抽调主要指学校为支持各级党政机关、有关单位工作选派到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工作。

二、外派人员的管理

(一)外派人员的选派,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接收单位要求、学校教职工培养计划及各部门实际等综合拟定,提交学校同意后派出。

(二)外派人员在派出期间,实行由学校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的形式进行管理。派出期间,原则上各类关系保留在学校。

(三)外派人员在派出期间,须按要求与学校组织、人事等相关业务部门以及派出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个人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每年年底或派期结束时须报送工作总结。

(四)外派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派期考核。当年外派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由派出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六个月及以上的,派出部门应根据接收单位对其工作的鉴定意见进行年度考核。挂职、下派、抽调人员派出满一年,且接收单位的鉴定意见为合格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原则上确定为优秀,优秀指标单列。派期结束后,外派人员应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完成派期考核。

(五)派期结束后,外派人员应及时到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报到。需延长外派工作时间的,须征得派出部门同意,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不按期回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外派人员的待遇

外派人员在派出期间的待遇,如上级或学校有相应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挂职、下派、抽调人员派出期间保留原职级(岗级)及相应岗位的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奖等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人事关系在二级学院(部)的,派出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奖按学校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放,经费由学校承担。派出期间,职级(岗级)发生变化的,按新聘职级(岗级)享受各类待遇。干部职务由组织部视派出具体情况确定。

(二)外派人员工作地点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以外的,派出期间的工作补贴按如下标准执行:

1.一年报销6次往返交通费,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地点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生活补贴(通讯、市内交通费等,下同)2000元/月,接收单位不能解决住宿的,租房补贴按实报销(下同),限额4000元/月。工作地点在其他市(县)的,生活补贴500元/月,接收单位不能解决住宿,租房补贴限额2000元/月。

四、外派人员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职员职级评聘及岗位聘任,外派时间视同校内履职年限,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校内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五、因教职工自身发展需要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学校从严审批。借用人员借用期间原任职级(岗级)可保留,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奖等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发放。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借用期间的管理和岗位评聘等参照外派人员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