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完善教职工考核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按岗分类分层,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为主要手段,采取个人考核和集体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考核方法,实行考核结果公示制度。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双岗人员以主要岗位考核。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聘用的各类人员的考核由各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
2.未聘或待聘超过六个月;
3.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超过六个月;
4.定向全脱产攻读学位;
5.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留在本单位分配不叙职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等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和职业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综合考核测评表》(附件)按教师和管理、教辅、服务人员等分类对德、能、勤、绩等方面作具体分解。
第七条 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条件如下。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综合考核测评表》得分80分及以上。
2.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自觉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工作中团结合作;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综合考核测评表》得分60分及以上。
3.基本称职:遵纪守法,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主动性不够,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综合考核测评表》得分55-59分。
4.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综合考核测评表》得分低于55分。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年度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考核基本条件,结合《综合考核测评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对其提出告诫。
第十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考核评比委员会,各学院、直属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机关各部门由负责人组织考核工作,校教职工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1.本人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在学院、部门与直属单位内就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总结、述职,并根据《综合考核测评表》自我评分。
2.学院、部门与直属单位进行内部评议。
3.学院、部门与直属单位负责人(班子)根据被考核者的现实表现并参照评议的意见,按《综合考核测评表》评分,经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总人数由人事处按比例确定。
4.《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表》与《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人事处。
5.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初审后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
6.学校教职工考核评比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五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聘)用人员工作不满半年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结果作为试用(实习)期满转正定职的依据。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未结案,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3.未聘或待聘时间为2-6个月。
4.尚处在试聘期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受学校或学院(部门)通报批评。
2.当年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
3.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已结案,经查实情节较轻免于党政处分。
4.有旷工行为的。
5.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6.工作时间经常离岗、串岗、进行与工作无关活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2.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言行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量严重不足。
4.旷工2天及以上。
5.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
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
7.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正常的校园秩序和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
8.受治安行政处罚。
9.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
10.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者,按受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入人员当年度的考核,由现单位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2.当年从军队转业或退伍的,由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和转业、退伍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3.挂职锻炼、组织下派、支边、援藏、经学校批准的被主管部门借用人员等,不足半年且当年回校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超过半年或跨年度的视同考核,一般应确定称职等次。如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4.学校派出学习、培训者,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5.公派出国留学回国的,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留学期限跨年度的暂不确定等次,在其回国后补定考核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全校教职工职务晋升、工资晋级、津贴分配、奖惩、培训进修、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一)评选先进
年度考核为优秀者,方可推荐评选校“三育人”先进工作者。上级组织“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荣誉称号推荐人员,一般从校“三育人”先进工作者中选拔。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
1.年度考核优秀或称职者,可聘任(或续聘)原专业技术资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前三年的年度考核须全部为称职及以上;对破格晋升者,晋升前三年中须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2.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下一年度不得推荐其晋升或转评专业技术资格,往后顺延1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两年不称职或一年不称职两年基本称职的,则降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行政职务(职级)的晋升
1.党政管理人员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的,具有评聘党政非领导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评聘党政非领导职务的资格。
2.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评聘党政非领导职务往后顺延1年。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两年不称职或一年不称职两年基本称职的,则降一级党政非领导职务。
(四)工资晋升
年度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增发当年的第13个月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当年的第13个月工资按50%发给;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考核未确定等次者,不发第13个月工资。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从第三年1月起晋升一档工资。连续两年考核第一年为称职,第二年为基本称职者,推迟晋升工资,视第三年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晋升工资。连续两年考核第一年为称职,第二年为不称职者,考核期从第三年开始计算。连续两年考核第一年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则考核期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五)津贴
考核等级为优秀或称职的,全额发放下一年度的岗位津贴等。其中考核优秀的另给予奖励。
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下一年度岗位津贴等按相关办法调整或停发。
(六)培训与进修
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按规定申报各类在职进修、培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七)岗位调整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须调离原岗位。
(八)辞退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