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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育人业绩点计量标准(修订)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8-10-08  点击:

教学科研育人业绩点是由教学业绩点、科研业绩点和育人业绩点三部分组成。

一、教学业绩点的计算

教学业绩点计算范围包括教学工作量业绩点和教研业绩点。

(一)教学工作量业绩点

教学工作量业绩点是指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堂教学和各教学环节(论文、实习、实验)教学任务,每100当量课时为1个业绩点,当量课时数的计算办法参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二)教研业绩点

教研业绩点是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改项目、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示范点建设、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具体业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1.专业建设业绩点

国家级专业建设点:12

省级专业建设点:6

校级专业建设点:3

新建专业建设点:1

注:专业建设项目计算周期为四年。各位成员的业绩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项目业绩点的50%于立项当年计算,另外50%于按时验收当年计算。得到主管部门同意的延期结题于当年计算业绩点的25%。中期检查未通过者,当年开始不再计算业绩点。

2.课程建设业绩点

国家级建设课程:6

省级建设课程:3

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全英课程:1.5

校级其它建设课程:0.8

注:课程建设项目计算周期为二年,各位成员的业绩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项目业绩点的50%于立项当年计算,另外50%于按时验收当年计算。得到主管部门同意的延期结题于当年计算业绩点的25%。中期检查未通过者,当年开始不再计算业绩点

3.教改项目业绩点

国家级:6

省(部)级:3

校级:0.5

注:若为重点项目,业绩点系数乘以1.5。教改项目建设计算周期为二年,各位成员的业绩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项目业绩点的50%于立项当年计算,另外50%于按时结题当年计算。得到主管部门同意的延期结题于当年计算业绩点的25%。中期检查未通过者,当年开始不再计算业绩点。

4.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示范点业绩点

国家级:6

省(部)级:3

校级:1.5

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示范点建设项目计算周期为二年,各位成员的业绩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项目业绩点的50%于立项当年计算,另外50%于按时验收当年计算。得到主管部门同意的延期结题于当年计算业绩点的25%。中期检查未通过者,当年开始不再计算业绩点。

5.教学团队业绩点

国家级:6

省(部)级:3

校级:1.5

注:教学团队建设项目计算周期为二年,各位成员的业绩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项目业绩点的50%于立项当年计算,另外50%于按时验收当年计算。得到主管部门同意的延期结题于当年计算业绩点的25%。中期检查未通过者,当年开始不再计算业绩点。

6.教学成果奖业绩点

国家级,一等奖:120;二等奖:60;三等奖:30

省(部)级,一等奖:30;二等奖:20;三等奖:10

校级,一等奖:2;二等奖:1;三等奖:0.5

7.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奖业绩点

国家级教学名师:6

省级教学名师:3

校级教学名师:1.5

省级教坛新秀:1.5

校级教坛新秀:0.5

8.教学技能竞赛

国家级,特等奖:10;一等奖:6;二等奖:4;三等奖:3

省(部)级,特等奖:3;一等奖:2;二等奖:1.5;三等奖:1

校级,特等奖:1;一等奖:0.8;二等奖:0.4;三等奖:0.2

9.实验室建设业绩点

国家级教学实验中心:6

省级教学实验中心:3

中央财政资助实验室项目:0.8

省财政、教育厅资助实验室项目:0.5

注:(1)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实验中心项目计算周期为四年,各位成员的业绩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项目业绩点的50%于立项当年计算,另外50%于按时结题当年计算。得到主管部门同意的延期结题于当年计算业绩点的25%。中期检查未通过者,当年开始不再计算业绩点。(2)各级财政资助实验室项目业绩点,在项目完成当年计算。(3)企业或其它社会团体资助实验室项目建设业绩点,按横向科研经费业绩点的50%计算。

10.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业绩点

国家级学科竞赛,特等奖:5;一等奖:4,;二等奖:2;三等奖:1

省级学科竞赛,特等奖:2;一等奖1.5;二等奖:0.8;三等奖:0.4

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教育部项目:0.8;省级项目:0.4

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高教司)、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等组织的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指导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学生为第一授权人)、应用与采纳报告获批示(学生为第一作者)等业绩点,按教师科研业绩点计算办法50%计算。

说明:教研业绩点中凡属于申报加备案的项目,其业绩点按以上计算办法的50%计算。

二、科研业绩点的计算

科研业绩点计算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应用与采纳成果、 科研项目、 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登记、 科研经费、重点学科等项目。论文、著作、作品必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专利发明人必须排名第一,项目必须为主持人,我校必须为第一单位。获奖成果除了国家级前五位,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前三位以外,其他奖级都必须排名第一,我校必须为第一获奖单位。署名单位必须为浙江外国语学院。

(一)获奖成果业绩点

1.国家级A类,一等奖:200;二等奖:100

2.国家级B类,一等奖:80;二等奖:40;三等奖:20

3.省(部)级,一等奖:15;二等奖:10;三等奖:5

4.厅(局)级,一等奖:3;二等奖:2;三等奖:1

5.校级,一等奖:1;二等奖:0.6;三等奖:0.4

注: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获奖等级给予计算业绩点,不重复计算。

(二)学术论文业绩点

1《SCIENCE》、《NATURE》:100

2.浙大人文社科权威期刊、SSCI、A&HCI 收录,《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 字以上)、《人民日报》(理论版,3000 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2000 字以上)、《新华文摘》(转载 2000 字以上):3

3.浙大一级期刊、EI Compendex期刊收录:1.5

4.浙大核心期刊、EI Compendex会议收录、CPCI-S收录、CPCI-SSH收录、CSSCI(核心、集刊)、《文汇报》(理论版,2000 字以上)、《中国教育报》(理论版,2000 字以上)等、国外公开杂志发表论文:1

5.SCI收录,1区、2区:3;3区、4区:1.5

6.CSSCI(扩展版)、《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0.5

7.其他公开学术期刊:0.2

注:

权威期刊、一级期刊及核心期刊名录按照《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为准。CSSCI中文核心期刊以最新版为准。SCI收录论文的分区按照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标准。

(2)同一篇论文被转载或收录,只计算最高档次。

(3)发表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文章的字数如果在2000-3000字之间,则业绩点按70%计;2000字以下的文章,则不予计算业绩点。

(4)科研为主型教师至少要有 1 篇浙大核心期刊类这一档及以上论文。

(5)一年内每人最多只计算《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文章 1 篇。

(6)艺术学院、体育部经学院(部)讨论并报科研处备案后,可视一种非浙大核心类的期刊为核心期刊,但三年内不得变更,且该核心期刊仅限于个人业绩点计算时有效。

(三)学术著作业绩点

1.学术专著、学术译著(中译外):国家级出版社:4;其它出版社:2

2.学术译著(外译中)、工具书、古籍整理、辞书、教材(高等学校适用的全国规划教材、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材):国家级出版社:2;其它出版社:1

3.普通教材、编著:0.7

注:是否国家级出版社,名录参见《浙江外国语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浙外院办〔2014〕65号)附件2。

(四)应用与采纳成果业绩点

1.国家级应用与采纳咨询报告,或者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8

2.省部级应用与采纳咨询报告,或者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以上的肯定性批示:3

3.厅(局)级应用与采纳咨询报告,或者得到厅级主要领导以上的肯定性批示:1.5

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鉴定优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国家《软科学要报》:5

(五)科研项目科研业绩点

1.国家级,重大项目:10;重点项目:9;一般项目:6

2.省(部)级,重大项目:5;重点项目:3;一般项目:2

3.厅(局)级,重大项目:1.8;重点项目:1.5;一般项目:1

4.校级,重点项目:0.6;一般项目:0.4

注:(1)国家级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子项目,相当于国家级一般项目。

项目业绩点的 50%于立项当年计算,另外 50%于按时结题当年计算。 得到主管部门同意的延期结题于当年计算业绩点的25%。

(六)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绩点

1.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3

2.实用新型专利:1.5

3.软件著作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1

注: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按照省部级成果一、二等奖的标准计算业绩点。

横向科研经费业绩点

1.人文社科类、纯理学类每到款10万元:1

2.工科类、实验类理学每到款20万元:1

注:(1)横向科研经费只能对应计抵最低科研业绩点或最低教研业绩点,超额不予计抵;科研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并重型以横向经费计抵最低科研业绩点不得超过 50%,超额不予计抵。具体类别由学院认定为准。

(2)不足或超过1个业绩点的经费按比例折算业绩点。

重点学科业绩点

1.国家级重点学科:12

2.省级重点学科:6

3.校级重点学科:3

4.校级扶植重点学科:1.5

注:(1)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业绩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业绩点*50%*50%。

(2)校级重点、校级重点扶植学科带头人业绩点=校级重点学科业绩点*30%

(3)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方向负责人业绩点,国家级、省级、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扶植学科成员业绩点由重点学科负责人进行分配;也可参照以下方式分配。

①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方向负责人业绩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业绩点*50%*50%)/方向负责人人数(不含学科带头人)。

②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成员业绩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业绩点*50%)/成员数。

③校级重点、校级重点扶植学科成员业绩点=(校级重点学科业绩点*70%)/成员数。

(4)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硕士点、一流学科、智库等的业绩点参照国家、省、校等相应级别的重点学科业绩点计算。

(5)业绩点的 50%于批准当年计算,另外50%于按期验收当年计算。得到主管部门同意的延期验收于当年计算业绩点的 25%。

(九)国际化科研业绩点

1.国际科研合作平台:6

2.国际科研合作项目:4

注:国际化科研业绩点分配方式参照重点学科业绩点计算。若无相应负责人,则由所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负责分配。

三、育人业绩点的计算

育人业绩点计算范围为课堂教学以外所承担的班主任工作、本科生导师工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等工作。

(一)班主任工作

每年每个行政班按0.2个业绩点计算,其中担任班主任工作不满一年按月折算。

(二)本科生导师工作

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按每生0.01个业绩点计算。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工作

1.科研创新指导工作

(1)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按每项0.2个业绩点计算;

(2)指导学生参加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新苗人才计划)按每项0.1个业绩点计算;

(3)指导学生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按每项0.03个业绩点计算。

2.学科竞赛指导工作

(1)指导学生参加由教育部(高教司)、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等组织的大学生科技A类竞赛,按每项0.1个业绩点计算;

(2)由政府其他部门(厅级及以上)组织的竞赛项目和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业竞赛项目,按每项0.06个业绩点计算;

(3)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学科(专业)A类竞赛,按每项0.02个业绩点计算,其他非A类竞赛按每项0.01个业绩点计算。

3.创业指导工作

(1)开展创业课程教育,按实际上课课时数/100个业绩点计算;

(2)担任学生创业团体指导教师按每团队0.03个业绩点计算;

(3)指导非创业团队学生参加校内外、网上创业实践活动按每次0.01个业绩点计算;

(4)指导学生取得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的,按每项0.02个业绩点计算;

(5)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创业比赛每项0.02个业绩点计算。

4.素质提升指导工作

(1)担任院级及以上社团指导教师,每个社团按0.04个业绩点计算;

(2)开设面向全校学生的校级素质类讲座、论坛,按每次0.02个业绩点计算;

(3)带队指导校级及以上群众性(非专业)体育、文艺竞赛,按每项不高于0.06个业绩点计算;

(4)指导学生举办个人艺术专场按每场0.04个业绩点计算;

(5)带队指导学院及以上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每团队按0.03个业绩点计算。

5.职业技能指导工作

(1)以课堂授课形式辅导、培训学生参加职业水平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业认证证书等考试,按实际上课课时数/100个业绩点计算;

(2)开展校级学生职业技能类讲座按每场次0.02个业绩点计算。

育人业绩点的育人对象是全校学生,育人业绩点统计注重育人的过程,教务处负责上述各类校级学科竞赛的认定和审核;学生处负责职业技能指导类的课程和讲座、创业课程教育、学生创业团队、创业实践活动及创业比赛等的认定和审核;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体育文艺竞赛等的认定和审核;宣传部负责素质类讲座论坛及活动的认定和审核。认定和审核的结果作为计算育人业绩点的依据。

(四)其他指导工作

学校指派、认定的其他形式的育人工作,由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计算业绩点。

四、教师培训学院的专任教师科研业绩点按此办法计算,教学和育人业绩点计算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设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另行制订。

五、教学、科研、育人三项业绩点计算时,同一内容存在多次获奖或项目类别交叉或多次交叉获奖的,不得重复认定业绩点,就高计算。

六、多人合作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也可参照下表分配。

总人数

1

2

3

4

5

排序

1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

5

占比

100

60

40

50

30

20

50

25

15

10

50

20

15

10

5

七、业绩点计算必须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计算,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八、本计算标准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