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完善绩效工资发放,根据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1〕224号)《浙江外国语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浙外院〔2014〕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基本业绩奖励、浮动业绩奖励和综合调控三部分构成。
第二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月预发给教职工个人。机关工作人员(指执行机关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部门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育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基本业绩奖励、浮动业绩奖励由学校统一核发,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其他直属单位,下同)基本业绩奖励、浮动业绩奖励额度由学校核拨给各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为二级单位建立绩效工资专户,将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基本业绩奖励、浮动业绩奖励部分划拨至各单位绩效工资专户。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统筹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定二次分配办法,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二级单位的浮动业绩奖励一般可设置超业绩奖励、考核奖励、岗位工作补贴等项目,用于本单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承担本单位工作的外单位教职工的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发放,不得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第二章 综合调控
第七条 综合调控主要用于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或个人综合性表彰奖励、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人才津补贴、经学校核准的津补贴和其他调节等项目。
第八条 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人才津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标准按《浙江外国语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和《浙江外国语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经学校核准的津补贴分为特殊津贴和劳务补贴两类,其中特殊津贴包括通讯补贴、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津贴等,劳务补贴包括各类评审费、专题讲课费、值班补贴、特殊劳务费等。
第十条 特殊津贴
(一)有关人员通讯补贴按原规定执行。
(二)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津贴按400元/月/人发放,一年计发10个月。由学生处每月汇总后报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十一条 劳务补贴
(一)评审费
1.评审是指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项目评审活动,评审费是指支付给参加上述活动校内评审专家的劳务费。
2.评审分为学术性评审和综合性评审。学术性评审一般指对评审专家有明确学术背景和较高职称层次要求,侧重于从学术角度进行的评审,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学科研项目或成果评审等;综合性评审则是指对评审专家无明确学术背景要求,偏重于从行政或技术角度的评审,如表彰奖励、项目招投标及验收、学生活动及竞赛项目等的评审。
3.评审费发放的上限为:
评审类别
| 标 准
|
学术性评审
| 500元/次/人;100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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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评审
| 200元/次/人;400元/天/人
|
4.对组织评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发评审费。
(二)专题讲课费
1.专题讲课费指因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讲座等,支付给校内讲课专家的劳务费。
2.专题讲课费标准可以根据职称、讲课时间等情况酌情确定,每人每半天指导性标准为300-500元。属学校师训干训培训项目的,课酬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值班补贴
1.值班是指学校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在晚上和非工作日安排的相应岗位值班(主要为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值班、保卫值班、辅导员值班等)。
2.相关值班补贴标准为(见下表)
时 间
| 标 准
|
工作日晚上、非工作日(双休日、寒暑假)白天
| 40元/次
|
非工作日晚上(含通宵)
| 50元/次
|
3.在对外有偿服务中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提供技术支持的相应岗位值班,值班补贴执行“非工作日晚上”标准。
4.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值班补贴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其他值班补贴由所在部门汇总,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四)特殊劳务费
1.特殊劳务费指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安排的、必须在非工作日完成的监考、招生、基建、后勤、征兵等工作任务所支付的劳务费。
因各种原因导致应在工作日完成但未完成的本职工作,不能视为超额工作。如有发生,可采取补休方式进行。
2.特殊劳务费一般按工作任务总量,实行特殊劳务费项目总额审批办法进行计发。
3.因学校特殊工作或重大活动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特殊劳务费,其标准由学校决定。
上述(一)、(二)、(四)实行学校年度统一预算制度,相关部门申报预算时需明确工作任务、发放对象、工作时间、发放标准、预算总额等情况,由人事处汇总审核,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事后一般不予审批。
第三章 绩效工资扣发与停发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类假期及其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酌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岗位津贴和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与停发由人事处统一执行。二级单位可参照学校规定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与停发办法。
第十三条 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扣发
(一)病假期间月岗位津贴按每天2.5%扣发。
(二)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天2.5%扣发。
第十四条 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扣发
(一)事假期间的月岗位津贴按每天5%扣发。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天5%扣发。
第十五条 旷工期间的绩效工资扣发
(一)旷工1个工作日以内者,扣发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1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者,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2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者,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3天及以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旷工1个工作日以内者,扣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旷工1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者,扣发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旷工2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者,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旷工3天及以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特殊假期期间绩效工资发放
(一)女教职工在法定产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二)对享受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与晚婚假12天)、护理假(5至7天)、丧假(3天)等文件规定假期的人员,请假期间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三)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女教职工在法定产假和哺乳假期间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四)对享受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与晚婚假12天)、护理假(5至7天)、丧假(3天)等文件规定假期的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期间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第十七条 其他
(一)调离学校的人员,从离开工作岗位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二)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从接受立案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待结案后根据审查结论核发绩效工资。
(三)脱产进修逾期未归的人员,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四)受全校通报批评的人员,处分下达的次月起停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因各种原因,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下达的次月起停发6个月岗位津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下达的次月起停发12个月岗位津贴。受到党内处分的,参照行政处分期扣发岗位津贴。
受全校通报批评的机关工作人员,处分下达的次月起停发1个月基本业绩奖励;因各种原因,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自处分下达的次月起停发6个月基本业绩奖励;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自处分下达的次月起停发12个月基本业绩奖励。受到党内处分的,参照行政处分期扣发基本业绩奖励。
(五)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参加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长病假和离岗退养等人员的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则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