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战略,推进学科资源整合,发挥创新团队的人才聚集效应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培养一批优秀科研创新人才,推动“一院三中心”建设,提高国际化人才培养质量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和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围绕城市国际化、外语教育、浙江文化“走出去”、国别与区域研究等研究领域建立4-6个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重点开展G20举办城市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城市研究、浙江文化专题系列性的学术名著翻译、浙江城市国际化等领域的研究。培养和建设周期为4年。
第三条 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必须有明确、稳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为更好实现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领域、跨国界组建创新团队。
第四条 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主要建设任务
(一)科研任务:完成下列任务中的三项(团队成员必须是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且以浙江外国语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科研成果须与团队研究领域相符):
1.每年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项目,或每两年获得1项及以上国家级项目,或每两年获得1项及以上省部级奖项;
2.每年出版2部及以上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或发表4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
3.每两年有1项及以上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应用,或被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4.每两年完成2项及以上地市级(厅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并得到认定的咨询、对策、皮书类等相关研究成果;
5.每两年完成1项及以上学校下达的重大指令性研究项目。
培养周期内达到下列任何一项,则期满考核视为完成科研任务:
1.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立项;
2.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3.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研究平台。
(二)成员发展任务
1.团队成员中有硕士学位的,两年内至少有1人考上博士且至少有1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至少1人入选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含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第五条 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拟定方向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团队带头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国家或省内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
3.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含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主持人;
4.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或在权威期刊、一级学术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获得过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或研究报告曾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应用(包括被省部级主要领导以上肯定性批示)。
第八条 团队组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团队成员须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人师表,甘于奉献,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奋发进取,积极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2.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结构。团队成员原则上为10-15人,有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须占一定比例;校外成员不超过团队成员总数的1/5;
3.团队成员应具有比较集中的研究方向或共同感兴趣的研究问题,以利于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 学校按公平、择优原则选拔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具体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研究群体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经团队带头人学科所在学院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组织答辩和评审;
4.学校审议通过并公示七天;
5.公布立项名单;
6.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一个月内,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报校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给予经费资助。资助经费额度为每队每年15万左右,团队如承接大型任务、会议或活动,可申请额外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团队应当制定以业绩(任务)为导向的经费使用办法,并报人事处、科研处备案。经费开支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部门要求遴选创新团队时,原则上从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中选拔推荐。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成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科研项目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出国进修等方面给予重点推荐。
第十四条 团队考核结果可作为本轮岗位聘任的聘期考核结果,岗位聘任期满不再另行考核。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校人事处、科研处牵头负责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的遴选、经费资助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际化协同创新团队根据考核结果优胜劣汰,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目标考核,分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
(1)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在立项后满两年开展,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科研任务和成员发展任务两方面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没有完成科研任务为“不合格”;完成科研任务为“基本合格”;在完成科研任务基础上,完成成员发展任务其中一项为“合格”。
(2)期满考核
期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科研任务和成员发展任务两方面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没有完成科研任务为“不合格”;完成科研任务为“合格”;在完成科研任务基础上,完成成员发展所有任务为“优秀”。
第十八条 资助管理
1.创新团队立项后拨付前两年资助经费;
2.中期考核为“合格”的,拨付后两年资助经费;中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暂停划拨资助经费,待期满考核合格后再补拨剩余经费;中期考核为“不合格”的,直接淘汰并停止资助;
3.期满考核为“优秀”的,增加原培养资助经费的20%作为奖励资助,在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划拨。
第十九条 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团队核心成员变动的,由个人提交书面报告,由学校人事处审核后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