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2016年1月14日发布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原来的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也将第三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等内容。新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表明取消了晚婚奖励政策,只保留了法定婚假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