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国语学院人事处
联系我们 学校首页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为您服务 > 正文

根据最新规定,产假如何请?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8-10-16  点击:

(一)产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6年1月14日发布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又明确了“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因此,平产假总计为128天,难产的、生育双胞胎的,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