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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国(境)外培养实施细则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7-02-21  点击: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着力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造就

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先进教育教学理念,能够承担国际化人才培养、参与国际合作研究、进行文化对话与交流的优秀学术骨干,特制定本细则。

一、培养方式

主要方式为:

国家公派、省公派访问学者和校派访问学者以及其他形式的境外留学研修。其中校派访问学者包括学术骨干高级访问学者、教学骨干、访问学者、优秀青年教师出境研修(含博士后研究)项目、校际交流等。

二、基本要求

1.身心健康;在我校工作满2 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国家和省公派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人员需达到国家或省公派出境留学的外语条件。特殊学科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关政策

1.学校将境外留学研修经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的资格和优选条件。具体规定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相关文件。

2.学校在人才梯队培养经费中预留一部分经费专门用于人才培养进修,近3 年没有出境留学研修经历的各类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须有一次6 个月以上的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历,该笔款项应专款专用于出国费用。

3.学校保留校内相关工资待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政策据实享受。学校、学院的分配政策应注重发挥鼓励教师出国的导向作用。

4.学校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国家留学基金、省资助基金、国外奖学金及其他校外出境培训资助(含合作科研和博士后研究)。凡从校外获得3 个月及以上出境培训资助的,出境留学研修期间除所获校外资助外,学校另外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5.学校资助的经费按月发放。由本人承担的经费可在学校配套的课题经费和人才梯队资助经费中列支。国际旅费根据不同区域实行包干制。对于不能完成研修计划,擅自提前回校者,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6.学校按规定报销公派出境留学研修人员参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的报名费、往返路费(限1 次,通过后报销)。需参加英语培训的,入选国家公派的出境人员,学校报销培训费的80%及1 趟往返路费;校公派出境人员,学校报销培训费的60%及1 趟往返路费;住宿费限报1800 元。

7.同一类型的留学研修原则上只资助1 次。已公派出境留学研修6 个月及以上人员,原则上回校工作应满3 年,方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境留学研修。已公派出境3-6 个月人员,原则上须回校工作满2 年,方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境留学研修。非学历的出境留学研修原则上不得超过1 年。

8.各类出境留学研修入选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出境计划,如逾期未执行计划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自动取消资格。因个人原因(外

语达不到规定条件或留学单位不能落实及其他非不可抗原因)未在有

效期内执行学习计划而导致取消资格者,3 年内学校不再资助其出境留学研修。

9.出境留学研修人员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任务上报。执行3 个月以下留学研修的持用公务证件;执行3 个月及以上的一般持用因私证件。

10.出境留学研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出境留学研修协议书,留学3-12 月者服务期为2 年,12 个月及以上者服务期为3 年,服务期累加计算(出境期间不计入工作服务年限)。出境攻读博士学位服务期计算参照国内学历培养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申请调离或辞职者,应根据服务期按比例返还留学研修期间的相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出境半年及以上校公派人员应缴纳保证金2 万元,按期回校者全额退还保证金。

11.出境留学研修人员在外学习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定期(每个月一次)汇报在外学习研修情况。回国后两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并递交《浙江外国语学院教师公派出国留学考核表》。报备人员须将护照交学校管理。

12.出境留学研修人员确因研究课题或学习任务未能按期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提前2 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境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由学院、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同意延长的人员,延长期限内,学校不支付资助经费。

13.出境留学研修人员须按期回校,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境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月起停发所有薪酬等待遇,其中逾期3 个月及以上者,不再保留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按协议书约定或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具体规定

(一)国家公派和省公派留学人员

1.选派条件

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浙江省的相关选派文件执行,学校择优推荐。

2.资助内容及相关待遇

(1) 除国家留学基金委所给予的相应资助外,学校另外给予每月2000 元补助。

(2)学校报销3000 元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属学校资产,由学院登记入册管理。

(3)签证费及体检费等其他费用自理。

(二)校公派留学人员

1.学术骨干高级访问学者

(1)选派范围和条件

国家级人才梯队入选人员,省“151 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培养人员,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重中之重学科、省重点学科(含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及方向负责人,省级以上创新(教学)团队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确有必要出境培养的教学或科研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访问单位原则上须是国外著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参照英国《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榜前200 名执行,下同),学科必须对口或相近,导师学术造诣精深,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

(2)选派期限

访学期限一般为3—12 个月。

(3)资助内容及相关待遇

a.学校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85%进行资助,其余部分由学院、学科和个人承担,额度参考当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的标准。

b.所访学校进入世界排名前100 的,资助额度按照国外奖学金90%标准执行。

c.学校报销2000 元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属学校资产,由学院登记入册管理。

2.教学骨干访问学者

(1)选派范围和条件

有较强的教学研究意识与能力,主持过校级及以上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或出版过研究专著(或主编过本科教材,或公开发表过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主持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学科竞赛奖励项目);近3 年主讲1 门以上本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业绩考核成绩

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级别且至少1 次为优秀;教学质量高,教学基本功扎实,学生评教得分排名列所在学院或专业前50%的专任教师。获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称号或近3 年教学业绩考核中2次达到优秀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年龄一般不超过45 周岁。访问单位必须是国外著名的高等学校,进修的课程在该校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较大的影响,所进修的课程必须是选派人员的主讲课程之一,导师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有相当学术造诣,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2)选派期限

访学期限一般为6 个月。

(3)资助内容及相关待遇

a.学校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85%进行资助,其余部分由学院、学科和个人承担,额度参考当年国家公派访问学者的标准。

b.所访学校进入世界排名前100 的,资助额度按照国外奖学金90%标准执行。

c.学校报销1000 元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属学校资产,由学院登记入册管理。

3.优秀青年教师出境研修(含博士后研究)

(1)选派范围和条件

教学或科研业绩突出的优秀青年教师。近几年主持过国家级项目,且无3 个月以上(含3 个月)出境进修培训经历的博士优先选派。研修单位必须是国外著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学科必须对口或相近,导师学术造诣精深,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年龄一般为40 周岁以下。

(2)选派期限

访学期限一般为6—12 个月。

(3)资助内容及相关待遇

a.学校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85%进行资助,其余部分由学院、学科和个人承担,额度参考当年国家公派访问学者的标准。

b.所访学校进入世界排名前100 的,资助额度按照国外奖学金90%标准执行。

4.校际交流

(1)选派范围和条件

根据交流学校的要求进行人员选派,包括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和非教学科研人员。

(2)资助内容及相关待遇

a.交流期限一般为3—12 个月,学校保留校内相关待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政策据实享受。

b.原则上由外方承担在外研修期间相关费用,如外方不资助,所需经费(国外奖学金和一趟国际旅费)可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各承担1/3。

(三)攻读博士学位

现阶段,根据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严格选送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校院资助的培养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国内培养费用。

五、考核要求

出境研修人员在回国2 年内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

a.与访问单位和导师的联系状况,国际学术网络的建立和学术资源的获得状况;

b.面向全体或部分师生的学术讲座、工作坊、研讨会的开展情况;

c.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发表高质量的论文情况;

d.参加国际(核心)会议以及作学术报告情况;

e.主持获得国际合作项目、留学归国人员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以及参与国外高水平研究项目情况;

f.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本专业相关作品、政策咨询报告或获奖等可作为考核依据;

g.教学骨干访问学者侧重于考核教育教学论文、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双语课程开设、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发展相关专题讲座、工作坊和研讨会的组织情况;

h.非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协议完成相应的交流任务。

根据学院及学科要求,确定考核具体内容。

六、附则

(一)学校每年下半年审定下一年度进修计划。上述所有类别进修培训须纳入年度进修计划管理。各学院、部门应提前制定年度进修计划,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学校审批。

(二)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