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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7-05-05  点击: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平稳推进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评聘计划问题

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应根据学校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岗位设置等情况制定未来3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划和年度评聘计划。三年评聘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总量情况和结构比例、评聘标准、师资队伍规模、3年内教师增减情况等。年度评聘计划内容主要包括空缺岗位情况、年度评聘数量、评聘办法、评聘组织、评聘程序等。评聘计划要着眼长远,合理统筹使用岗位,做到可持续。

三年评聘规划和2014年度评聘计划须在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市属高校由市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行业主管部门属高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审核。

二、关于评聘标准问题

各高校应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根据高校学科、专业、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聘标准。条件标准要充分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注重教学、教育教学改革、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要求,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

评聘标准要立足现实、着眼发展,并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高校事业发展、队伍建设、评聘标准的高低及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建立等情况动态调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三、关于评聘机构和评聘程序问题

高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评聘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评聘程序。评聘机构一般应包括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和校评聘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

院(系)考核推荐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考核推荐组根据年度评聘计划、岗位任职条件及竞聘对象的水平、能力、素质和岗位考核情况进行考核推荐,也可采取竞聘推荐等多种形式进行。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门类组建;也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学校要组建学科评议组专家库,并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学校从专家库中抽取,负责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组建学科评议组有困难的,经学校同意可委托学科力量强的高校进行评议,或采取通信评议等方式,也可提请省教育厅指定有关高校或机构进行评议。需提请省教育厅指定的,有关高校应将评聘对象人数、所属学科、职务类别等基本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以便统一安排指定评议的高校或机构。

评聘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也可邀请部分校外专家参加,人数一般在25人左右(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减少),主要根据院(系)考核推荐组和学科评议组推荐评议情况研究确定聘任人选。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结果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按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竞聘、学院(系)推荐、学科组评议、校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公示拟聘人选、颁发聘书、评聘结果报备等程序进行。评聘程序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实施方案,公开评聘程序,公开岗位任职条件,做好竞聘对象的材料公示和拟聘人选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要及时妥善处理评聘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年度评聘工作结束后,省属高校将评聘工作总结和评聘结果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市属高校报市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及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行业属高校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评聘工作要向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和支教支边支农的教师倾斜,破除论资排辈,不唯学历、资历、论文,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允许作出突出贡献的年轻教师破格竞聘。

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聘后管理问题

高校要加强聘后管理工作,贯彻《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93号)精神,建立健全年度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低聘或解聘的依据。

要从严控制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确需“双肩挑”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严把握,实行“双岗双考”。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双肩挑”。今后将把“双肩挑”人员统一纳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五、其他问题

(一)各高校要根据《意见》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督。要成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的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自主评聘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要加强制度的协同推进,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完善与岗位设置、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制度配套衔接,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三)各高校要互相配合支持,受委托高校和指定机构要高度负责,认真做好委托高校的学科评议工作。

(四)要严肃评聘纪律,及时处理争议。对有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各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指导本地区高校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确保高校自主评聘工作顺利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