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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8-10-08  点击:

青年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一支生力军,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关心青年教师成长,加强青年教师培养,贯彻落实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

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的“传、帮、带”作用,使广大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师岗位,熟悉高校教育教学规律,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全面提高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在指导教师的关心和指导下健康成长,承担起教书育人的重任。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科研水平,确保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实施对象

3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教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接受导师的指导。

1.新来学校未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2.专职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调入人员。

3.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学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

三、指导教师

(一)导师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个别学院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量不足,可在优秀讲师中选拔。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较深,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负本办法所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导师聘任

1.青年教师导师制采用双向选择原则,由各学院(部)确定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经双向选择由学院聘任。

2.为保证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两名。

3.若无特殊情况,导师不得中途更换。

(三)导师职责

1.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2.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点以及与本课程相关的学科前沿知识,培养其从事教学、科研的能力。

3.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

4.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5.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每学期至少10学时);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或试讲进行随堂听课(每学期至少4学时),并作必要的指导。指导青年教师撰写学术论文,吸收青年教师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科研工作。

6.记录被指导青年教师的情况,学期末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所在学院(部)汇报。指导期满,对指导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评,写出具体的书面考核材料,报所在学院(部)审批,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培养目标。

7.对青年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提出建议性意见。

(四)导师考核

1.由各学院(部)负责导师的全面考核,主要考察导师职责的履行情况,指导方案、分阶段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考核,指导期满进行全面考核,全面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2.各学院(部)应定期查阅指导教师工作记录。

3.对考核优秀、称职的指导教师,按规定发放导师津贴。对不负责任或考核不称职的导师,不发放导师津贴,两年内不再安排担任导师工作;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导师,不予发放或减半发放导师津贴。

四、青年教师

(一)基本要求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学术水平。

2.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好学,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

3.旁听指导教师或其他副教授以上教师的课堂教学(每学期至少1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主动邀请指导教师随堂听课(每学期至少4学时)。

4.认真做好教学各环节的工作。协助指导教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5.积极参加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科研工作,撰写学术论文,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6.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

7.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每学期写出书面总结,交指导教师。指导期满,认真总结,接受考核。

(二)考核

1.由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全面考核,主要考察按照基本要求和指导方案、分阶段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考核,指导期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2.定期抽查青年教师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情况、科研工作情况等。

3.召开本单位青年教师座谈会,考察青年教师的师德、专业水平和学术研究、执教能力的提高程度。

4.对于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可以在指导期满后,安排独立授课;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应分析原因,做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考核结果与青年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挂钩。

五、相关政策

1.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期一般为一年。

2.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

3.有条件的学院,青年教师需经导师制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学校普通本、专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4.学校将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纳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申报教授职务原则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5.学校将各学院(部)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年度院(部)队伍建设考评范围。

6.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控工作。

六、其它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