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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6-04-27  点击:

各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及浙江省养老保险的工作具体要求,我校教职工的养老保险基本数据将与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进行对接。人事处根据现有人事系统相关数据对教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做了采集。为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基本权益,确保参保信息准确无误,现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核对表》(简称《核对表》)发给大家,请做好个人信息核对,具体要求如下:

一、范围对象

事业编制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土地征用工。

二、核对有关说明

1.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记录为准。

2.联系地址:按方便接收信件的详细地址填写,用于接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单。

3. 2014年9月30日人员类别:按2014年9月30日岗位工资执行类别填写人员类别。如执行了管理人员工资,人员类别填写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如执行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人员类别填写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4. 2014年9月30日岗位/薪级:根据人员类别,按2014年9月30日岗位和薪级填写。

5.参保日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革前就在本校工作的教职工,不管是否参加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时间统一填2014年10月1日;二是改革后进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参保时间为在我校起薪日期。

6.缴费工资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7.是否已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是否已参加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用于后续办理转移养老保险手续。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本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核对是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基础,因此请各位教职工务必认真核对本人参保信息。如信息核对无误,请在《核对表》上签字,如信息有误请注明修改具体内容后并签字。

各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将本单位教职工是否曾参加过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汇总表》、《修改项目汇总表》(表格见附件)、经本人签字的《核对表》于5月12日前交学校人事处(行政楼306办公室)。

联系人:刘静、张帆,联系电话:88218255/66255。

人 事 处

2016年4月27日

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基本信息修改项目汇总表.xls (21 K)下载

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情况汇总表.xls (21 K)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