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经省财政厅研究,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
参保人员范围: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土地征用安置人员、外单位在我校挂职人员、校级劳务派遣人员,后勤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校级退休返聘人员、外籍专家(含外教)等。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二、保险相关内容
(一)定点服务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服务期限:学校已于2017年3月正式投保,按年投保,第一次投保的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后,学校另行通知下一期投保的服务机构和服务期限。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费标准
(元/人•年 )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320
| 30
|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02
|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02
|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 104
|
三、工作要求
(一)学校统一投保后,教职工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购买交通意外险的,由学校计财处审批确定;因超龄(70周岁)等原因无法参保的,由人事处审批后确定。参保地域范围外(境外,含港澳台)的交通意外险仍可按原规定报销。
(二)学校统一投保后,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当月办理参保手续,如属调动且原单位已参保的,按照要求,学校当年不再重复办理参保。辞职或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
(三)在保障期内,教职工如需咨询理赔内容咨询,可拨打人保财险理赔服务电话:13968031127;如有理赔情形出现,尽快拨打报案电话,并及时与学校人事处联系,便于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掌握理赔情况及对定点服务机构评价情况。人保财险24小时报案电话:0571-95518,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7号。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事处反馈。联系人:刘静,联系电话:88218255(908255),办公室:望院A309。
人 事 处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