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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7-03-01  点击:

各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经省财政厅研究,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

参保人员范围: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土地征用安置人员、外单位在我校挂职人员、校级劳务派遣人员,后勤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校级退休返聘人员、外籍专家(含外教)等。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二、保险相关内容

(一)定点服务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服务期限:学校已于2017年3月正式投保,按年投保,第一次投保的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后,学校另行通知下一期投保的服务机构和服务期限。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万元)

保费标准

(元/人•年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320

30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202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202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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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学校统一投保后,教职工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购买交通意外险的,由学校计财处审批确定;因超龄(70周岁)等原因无法参保的,由人事处审批后确定。参保地域范围外(境外,含港澳台)的交通意外险仍可按原规定报销。

(二)学校统一投保后,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当月办理参保手续,如属调动且原单位已参保的,按照要求,学校当年不再重复办理参保。辞职或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

(三)在保障期内,教职工如需咨询理赔内容咨询,可拨打人保财险理赔服务电话:13968031127;如有理赔情形出现,尽快拨打报案电话,并及时与学校人事处联系,便于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掌握理赔情况及对定点服务机构评价情况。人保财险24小时报案电话:0571-95518,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7号。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事处反馈。联系人:刘静,联系电话:88218255(908255),办公室:望院A309。

人 事 处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