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退休教职工: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4号,另附)精神,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对学校退休教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可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7年退休教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具体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教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
2.退休教职工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教职工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教职工,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教职工,每人每月增发60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养老中心将于近期发放到位,请注意查收!
联系人:张帆, 电话:0571-88218255/908255。
人事处
2017年7月17日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pdf (2.82 M)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