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岗位管理,严肃校纪校风,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及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的考勤和请假管理。
专任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以及学校、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有条件的学院,新参加工作的讲师(含)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安排坐班一学年。
除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外,党政管理、群团组织、教辅单位工作人员均实行工作日坐班制,执行日考勤制度。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工作,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的活动,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单位要严格工作纪律,加强考勤管理。
假期类型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的,可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医疗专用章,下同),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相关问题
(1)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间、硕士试用期间休病假的,其见习期、试用期要相应顺延。
(2)经医院检查患有传染性或精神方面的,病愈后本人要求上班的,须经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诊断签字盖章。
(二)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经批准在职不脱产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教职工,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面授、考试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不视为因私请假,但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3次、合计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的按事假处理。
事假如遇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假日不计算在内。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申请婚假。婚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加路程假。婚假应连续使用,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四)产假
1.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申请休产假。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28天(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产假相关问题
(1)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作出勤。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间、硕士试用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试用期要相应顺延。
(4)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护理假应连续使用,在小孩出生前一周至出生后一月内休完。
(五)探亲假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城市且难以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45天。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中进行,不另行补休,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含)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假原则上为3个月,续假后合计不超过6个月。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过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3天;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另给路程假。
(七)工伤假
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八)公假
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假。所在单位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三、请假审批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二)请假审批程序
1.请病假1个月、事假10天以内(含)及其他假期,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中层(含)以上干部的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人事处备案。
(三)销假与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在准假期内提前回校上班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休满准假天数而提前到岗工作的,按实际休满天数计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上班的,则须在假期期满前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四、考勤管理
(一)教职工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和工作无关的事情。
个别单位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的,应把调整方案报人事处,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二)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登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事秘书负责本单位日常考勤的具体事务。
(三)各单位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单位应认真记录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及时做好考勤统计,以及请(销)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备份存档,以备核查。凡不按时或不交考勤汇总表的,视情况暂缓发放该单位基本业绩奖励。
每月25日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汇总上一考勤周期考勤情况,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考勤汇总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人事处。
各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本单位每月考勤结果,接受教职工监督。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晋升、奖惩和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有瞒报、不报、漏报、逾期不报缺勤或越权审批假期现象,经查实并报学校研究后,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旷工及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或虽经批准出国(境)但逾期不归的。
3.请假理由不实的。
4.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5.一年内每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或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或缺课(含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2节的,视作旷工半天。
6.未经学校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
7.长病假人员利用病假在社会上从事有偿工作的;长病假休满拒绝工作能力鉴定或经鉴定可以正常工作而拒绝工作的。
8.离岗创业、借调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满未续签协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旷工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由考勤单位认定。个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或投诉,由学校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教职工校内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六、教职工应按假种据实请假,假期不得挪作他用。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含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七、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执行。请假期间的午餐补贴,相应扣发。
八、学校编制外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考勤和请假管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与处理办法》(浙外院〔2011〕9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