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3〕215号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工作实际,我们对《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4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价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停止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人专〔2003〕212号)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2日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其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须满2年。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本评价条件第五条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够(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会计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或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不含增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论文须在2000字以上。
(四)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6万字以上;或者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五)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职务以上或在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财务(会计)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
(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7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10年以上。
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七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本评价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兼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人员,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凡从事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岗位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提供近3个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考核。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高级会计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会计师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水平
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并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等。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不含增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须在2000字以上。
(二)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4万字以上。
(三)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
以上(二)、(三)两点未标明撰写者、编译者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出版社出具撰写、编译分工的证明。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业务经历)
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或财务会计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会计和审计实务工作与教学研究能力;具有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副职满5年。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财务部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务部副经理职务满5年。
(三)在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组织机构或单位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副职满5年。
(四)在具有从事证券及相关业务资格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满5年;或在全省百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业务总经理以上职务满3年,或担任业务副总经理满5年。
(五)具有本科学历,在重要财会工作岗位任职10年(或硕士学位6年、博士学位3年)以上,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等工作,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六)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财会专业主干课程。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在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教学研究领域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3项以上,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立足财会,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行业得到公认。
(三)在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开展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对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业绩显著。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或参与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2次以上,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主持或执笔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2个以上,结题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2轮以上,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须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须在省财政门户网站上对其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未在本单位公示或公示时间不足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如已通过评审,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面试,答辩面试成绩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都是指获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企事业单位指实际聘任会计师、财税经济师职务后)取得的,并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财务会计实务工作、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二)第五条、第六条中“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是指实际受聘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职务的年限。
(三)“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
(四)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指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原《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