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高科〔2013〕39号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3年度我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高校教师分类评价。各高校要在总结前些年分类评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教师岗位类型、完善分类评价标准,按类申报,按类评审。从2013年起,高校自主评审与省统一评审均按照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4个类型分类评审。
二、规范高校教师专业发展规范的考核。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重视助讲经历的考核。对高校青年教师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推行培训学时学分制度,高校青年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36学时,五年累计参加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外学习培训不少于108学时。新任教师进校第一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44学时。强化高职院校专任及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实践经历的考核,切实加强“双师”教师队伍建设。
三、更加注重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实践应用的考核。教学与科研项目不唯立项、不唯层级与类型,主要考核研究成果转化与实际运用。对教师完成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及成果,要重点评价其解决问题的实际贡献。教学改革项目以辐射作用、实际共享、学生使用以及质量提高等方面的推广借鉴价值为主要考核观测点。从今年起,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提交结题报告、成果运用证明或阶段性成果(省部级以上课题)。
四、进一步发挥评审导向作用,明确需要优先倾斜、从严把握的重点。对于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量大,学生评价一直较高的一线教师,申报副教授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从行业企业引进的、具有行业企业高级专业职称的,首次转评,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一些长年在欠发达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申报的职称与本人岗位关联度不高的应从严控制;对于提交的论文、项目、课题、成果与申报的职称系列关联度不高的从严控制。
五、进一步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增强办学活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精神,我厅将进一步下放副教授评审权,明确责任,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有关下放评审权的政策文件另行通知。
六、实施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阳光工程。今年,省里已决定将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纳入阳光工程政务公开的重点实施范围。我厅将根据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评审要求及倾斜政策,规范专家遴选、评审程序、结果公示等环节工作,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学校须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均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有关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阳光工程的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七、有关评审政策。
1.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起,对各高校(含市)符合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均由省教育厅组建的省高校经济专业人员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推荐、评审。
2.对于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无工作经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参照国内同类人员的晋升政策执行。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引进年度起,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3.对于一些虽未公开发表或在国际会议上提交的被EI、ISTP(CPCI—S)、ISSHP(CPCI—SSH)收录的论文,但经过9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严格评审确认为高水平专业研究成果的,可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材料。
4.高职院校4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本科高校4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艺术、体育、护理、思政等学科可适当降低要求。
5.对于行业企业引进的高职院校教师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内可免企业经历的考核要求。
6.根据省专业技术资格综合管理部门要求,从2013年起,高校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统一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高校按有关评聘政策执行。
其他工作仍按照我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2〕84号)精神及有关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执行。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基础在学校,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导向更加明确、规程更加细致、标准更加科学、水平质量更高的评审方案,大力推进阳光评审,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13年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2013年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一、高校教师申请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各类材料的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当年6月30日。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担任2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不得填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
二、提交的论文、著作原则上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所有教学、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文件一致。厅局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未达到结题要求的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须提供课题研究进展报告或阶段性成果。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专〔2006〕351号、浙人专〔2007〕80号、浙人发〔2008〕9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仍采用2012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以及数据统计分析。请各高校对申报人员录入的信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评审系统网址和电子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五、需要报送的具体材料:
1.从2013年起高等学校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并采用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12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按系列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为落实加强师德、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各高校报送评审材料时,须提交本校本年度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公示结果的综合报告。
3.为加强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各高校须填写《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统计表》,并提交前3年度(学年)全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名单和修订后的本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以备评审时核查。
4.为推进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制度,各高校须提交有关落实助讲制度的政策文件,硕士或博士毕业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技术资格的经历及其业绩佐证材料。
5.为落实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有关规定,各高职高专院校须提交本校相关规章制度和申报人员(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任教师)任职期内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相关佐证材料,特别是成果及业绩的证明材料。
6.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表格中有关教学工作、论文著作、教研科研项目以及各类奖项荣誉等内容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作为附件,扫描后通过评审信息系统提交。《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纸质表一式3份请于2013年9月20—28日报送,便于集中核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材料均不予受理。报送地点: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联系电话:0571—88008820、88008968、88008972。
7.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缴(汇)至指定账户(另行通知),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评审费标准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高级评审费280元、推荐费150元。
有关附件可从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教师队伍”栏目下载(网址:www.zj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