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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工勤技能岗的聘任条件与考核要求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8-10-08  点击:

根据国家、省关于高校管理和工勤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按照学校《2018年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浙外院〔2018〕62号),制定本轮岗位聘任管理和工勤技能岗聘任条件与考核要求。

一、管理岗位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自觉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大局。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与服务意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知识、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4.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有全局观,为人正派,团结同志,勤政廉洁。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7.身心健康。

(二)具体条件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简称“省聘”)

①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②其他管理职员的聘任按照学校《管理岗位职员职级评聘实施办法》(浙外院办〔2017〕99号)执行。

2.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简称“校聘”)

(1)由学校组织聘任的

中层及以上岗位由学校组织聘任。

10级岗:正校职领导;9级岗:副校职领导、正厅级干部;8级岗:副厅级干部、校党委委员;7级岗:正处实职(含正处长级);6级岗:副处实职、正处级干部;5级岗:副处级干部。

(2)由机关部门、学院(部)组织聘任的

管理5级及以下岗位由机关部门、学院(部)组织聘任。

①5级岗:五级职员,或任主管。

②主管岗:七级及以上职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③4级岗: 七级及以上职员,或任副主管。

④副主管岗:八级及以上职员,或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⑤3级岗:八级职员。

⑥2级岗:九级职员。

⑦1级岗:十级职员。

各机关部门、学院(部)按照学校下达的岗位数,根据本单位职能和工作要求设置岗位,明确各级岗位名称、类型、职责和聘任条件等,其中主管岗(副主管)岗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要求。

二、工勤技能岗位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自觉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大局。

2.具备完成所聘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操作规程,安全工作,团结协作,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4.凡国家对技能岗位有特殊上岗要求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先获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竞聘上岗位。

5.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除五级岗外),并通过应聘岗位等级考核,取得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和省教育厅颁发的本工种岗位等级合格证书。

6.身心健康。

(二)具体条件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省聘”)

(1)一级岗:高级技师。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管理。

(2)二级岗:技师。

(3)三级岗:高级工。

(4)四级岗:中级工。

(5)五级岗:初级工。

(6)普通工岗:在工勤岗位上,能完成本职工作。

2.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校聘”)

(1)6级:技师满8年。

(2)5级:技师,或高级工满10年。

(3)4级:高级工,或工作满30年的普工,或工作满25年的初级工,或工作满20年的中级工。

(4)3级:中级工,或工作满25年的普工,或工作满20年的初级工。

(5)2级:初级工,或工作满20年的普工。

(6)1级:普工。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任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聘任办法,各岗级的聘任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补充,自行组织聘任工作,聘任结果报学校审定。

三、管理、工勤技能岗位新一轮聘期考核参照岗位申报条件和《教职工岗位职责》。

四、本条件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