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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学术假制度暂行办法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8-10-0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增强教师对外学术交流能力,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层次和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启动我校高层次人才学术假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假是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长期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安排一段相对集中的时间,从事与本人学术研究相关的进修提高、学术访问、总结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撰写论文、编写教材、著书立说等学术活动。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学校对每年享受学术假人员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术假制度仅在我校全职在编专任教师中实行。

第五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一般用于到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科研或进修学习。

第六条 申请学术假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国家级项目主持人;或省部级项目主持人且任现职以来,连续在本校工作满6年,考核合格;

3.近5年未享受过学术假且累计出国时间未超过半年(不含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考察);

4.使用学术假应妥善安排教学工作和在研课题。

第三章 使用期限与使用方式

第七条 教师每次使用学术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假期,下同),学术假原则上不能提前使用。

第八条 学术假原则上不允许延期。若确因合作研究需要延期,须在教学科研工作安排许可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不享受学术假相关待遇。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为便于安排教学科研工作,教师使用学术假一般应提前半年申请,并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术假审批表》及提交用假期间详细的工作(学习)计划书,经所在学院(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由学校审批。中层干部申报学术假需报组织部同意,学校审批。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术假的教师应完成或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并按邀请函或接受进修通知的要求及时到接受单位报到。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者,将视其为擅自离岗并扣发其擅自离岗期间的所有工资及津补贴等待遇。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的,需在学术假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同意后,学校审批。未按时间要求提交的延期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使用学术假期间,学校保留校内相关工资待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政策据实享受。减免基本工作量,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可扣除学术假时间。利用学术假出国访学、进修者,待期满回校后给予报销一次往返旅费。

第十三条 学术假期满或延期期满逾期未归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与用假者签订的聘用合同(关系),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用假者应保持与所在学院(部)的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用假者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用假者应按计划完成进修学习、学术交流或科学研究的任务,期满回校后须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学习)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所在学院(部)作学术报告。所在学院(部)应对其在学术假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审查和考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六条 用假者须在学术假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回学院(部)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等手续。

第十七条用假者须在学术假结束后一年内,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或在浙大一级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浙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新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特殊专业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利用学术假出国访学、在职脱产学习、进修者,按照学校出台的具体相关文件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首次申请学术假者,若无六个月以上海外经历,只能用于出国访学、进修。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连续性,学校双肩挑人员在第一个任期内暂不安排学术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