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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8-10-08  点击: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校教师提升指导实践教学和服务社会能力,建设一支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专业实践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提高国际化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双师双能型”教师是指具备专业(行业)从业资格或任职经历的专任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2.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

3.近五年有连续一年或累计达到两年及以上在企业、中小学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使用;

5.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专业实践教学建设,教学效果良好。

二、培养方式

“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主要包括在职培养与脱产培养。

1.在职培养

学校大力支持专任教师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养与培训,积极搭建各类专业技能提升平台。

(1)鼓励教师参加国家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评审(考试)以及国家或行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定期选派教师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认证培训;

(3)依托就业实践基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高教师的实践实训水平;

(4)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或技术人员到学校为教师进行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5)鼓励与支持教师参与应用技术研究或校内专业实践教学建设。

2.脱产培养

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到省内相关行业企业进行专业技能脱产培养,脱产时间一般在六个月以上,且不超过一年。

(1)制定年度专任教师专业技能脱产培养计划,定期组织教师申报脱产培养项目;

(2)抓好脱产培养教师的日常管理。脱产培养期间,实行由学校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的形式进行管理,各类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学校。脱产培养期结束时,相关教师应及时到学校人事处报到。需延长脱产培养时间的,须征得派出部门同意,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不按期回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加强脱产培养教师的考核。脱产培养期间,相关教师须按要求与人事处以及派出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个人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挂职结束时须报送工作总结。派出部门应根据接收单位对其工作的鉴定意见进行考核。

三、政策支持

1.同等条件下,“双师双能型”教师在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梯队选拔及各类推优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在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岗位聘任时,脱产培养时间视同校内履职年限,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校内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2.专任教师参加相关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学校给予据实报销报名费、培训费、考务费、资料费及差旅费等,总额不高于5000元。派出脱产培养地点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以外的,培养期间一年可报销6次往返交通费,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发放生活补贴500元/月,接收单位不能解决住宿的,按实报销租房补贴,限额2000元/月。

3.脱产培养期间,保留原岗级及相应岗位的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奖等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工作量减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学院按相关政策据实发放;岗级发生变化的,按新聘职级(岗级)享受各类待遇。

4.各学院(部)要重视“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教师取得“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要有效发挥“双师双能型”教师的作用,尽量安排“双师双能型”教师承担实践课程教学工作。

四、资格认定

学校定期开展“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认定对象为学校在职在编的专任教师。“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符合基本条件第1、2条的,不设期限。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