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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国内培养实施细则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7-02-21  点击:

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国内培养实施细则

(属浙外院办【2014】56号文】)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校,进一步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一、培养方式

1.学历(位)教育:

在职(定向、委培和同等学力)博士研究生等。

2.非学历(位)教育:

国内学术骨干高访,一般国内访学、进修等。

二、基本要求

1.身心健康;在我校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接收学校原则上为入选“211工程”和“985工程”的院校,或进修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或排名为全国前20位(外语类及音、体、美等专业接受单位须为本专业高水平专门院校)。

3.培训、进修的专业须与工作岗位需要相符,符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

三、有关政策

1.培养期间,考核及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学人员,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降低。除第1年可以全脱产学习外,在外地攻读学位者,剩余学年每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所在学院平均工作量的1/2;在本地攻读学位者,其承担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所在学院平均工作量的2/3。

3.学校原则上不再选送教师报考硕士。

4.完成一类培训进修后,原则上2年内不选派其他脱产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同一类型的进修5年内只能选派1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相关政策办理。

5.培训进修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报学校决定。未经学校同意,报考各种形式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未经学校同意报考,在录取过程中需要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者,须向学校交纳一定的押金和未满服务期赔偿金,在完成本学期的工作后,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返还押金。

6.教职工培训进修结束后,须及时返校并于返校2周内到学院、部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回校手续并递交培训进修的相关存档材料。

7.外出培训进修人员实行协议管理,依照协议和学校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8.符合师资队伍建设及师资转型需要的非教学岗位人员参照执行。

四、具体规定

(一)在职博士研究生

1.报考条件

(1)符合博士研究生报考的条件。

(2)符合工作岗位需要或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

(3)原则上要求报考与现工作岗位相关或相近的专业。

2.报考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学校一般于每年10月组织上报进修计划),本人向所在学院、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表格可到人事处网站下载),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报考条件和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同意报考。

(2)学院、部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学校决定。

(3)本人到人事处开具报考介绍信,向所报考的学校获取《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办理政审、体检等有关手续。

(4)本人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有关入学手续以及协议书签订事宜。

3.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有关待遇

(1)报考单位符合学校规定者,学校予以报销2/3学费(上限为人民币6万),其余1/3由学院和本人共同承担(其中,原则上由本人承担该部分的1/3);报考单位不符合学校规定者原则上不予资助。

(2)住宿费、车费按实报销。(住宿费报销额不超过2400元/学年,车费两次来回/学年)。

(3)博士毕业后根据学科分类资助科研启动费,额度参照当年引进博士的科研启动费标准。

(4)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同等学力获得博士学位的奖励6000元。

4.其他

(1)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

(2)须在规定学习期限(就读协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取得学位。确有合理原因要延期的,需提前半年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单位)、学校同意,可延长一定的学习期限。

(3)延长学习期间,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本人需回校承担教学任务,不享受在读博士生的待遇。延期1年取得博士学位者,科研启动费按取得当年额度的80%发放;延期2年及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科研启动费按取得当年额度的50%发放。

(4)若提前1年及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奖励科研启动经费5000元。

(5)服务期一般为5—6年,年限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之日开始计算。若在读博士期间或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聘用关系,须按协议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

(二)教学科研人员国内访学

根据申请者学术水平、职称、年龄及考核要求等情况,我校对国内访学分A、B、C、D四类进行管理。

1.国内访学A

(1)选派人选

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及以上人员;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重中之重学科、省重点学科、省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方向负责人;省级以上创新(教学)团队负责人。

(2)相关要求

国内访学单位一般为“985”高校或高水平科研院所,导师应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规划项目学科组成员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重点学科负责人等。

访学期限一般为1年,要求完成访学期间预定的科研课题,且在浙大权威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新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特殊专业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访学回校后面向全院师生开设1次学术讲座。

(3)相关待遇

回校后1年内达到考核要求,学校资助访学经费3万元(用以报销进修学费、住宿费及差旅费等),超过期限或未达到考核要求者,不予资助。

学校报销3000元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属学校资产,由学院登记入册管理。

(4)选派办法(国内访学A、B、C、D类均适用)

①在规定期限内(学校一般于每年10月组织上报进修计划),本人向所在学院、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表格可到人事处网站下载),学院、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报考条件和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同意报考。

②学院、部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报学校决定。

③访学单位由本人自行联系,相关手续到学院和人事处办理。

2.国内访学B

(1)选派人选

具有副高职称且任职满2年的教学科研人员。

(2)相关要求

访学期限一般为1年,要求完成访学期间预定的科研课题,且在浙大一级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新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特殊专业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3)相关待遇

回校后1年内达到考核要求,学校资助访学经费2万元(用以报销进修学费、住宿费及差旅费等),超过期限或未达到考核要求者,不予资助。

学校报销2000元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属学校资产,由学院登记入册管理。

3.国内访学C

(1)选派人选

正高职称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无脱产进修经历的教学科研人员。

(2)相关要求

访学期限一般为1年,要求完成访学期间预定的科研课题,且在浙大一级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新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特殊专业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访学回校后面向全院师生开设1次学术讲座。

(3)相关待遇

回校后1—2内年达到考核要求,学校资助访学经费1.5万元(用以报销进修学费、住宿费及差旅费等)。超过期限或未达到考核要求者,不予资助。

学校报销2000元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属学校资产,由学院登记入册管理。

4.国内访学D

(1)选派人选

一般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2)相关要求

完成访学期间预定的科研课题。考取博士研究生。

访学相关费用由学院、部门(单位)和个人承担,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访学结束后将《国内访问学者考核表》、科研成果目录、博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交人事处备案、考核。

五、附则

(一)学校每年下半年审定下一年度进修计划。上述所有类别进修培训须纳入年度进修计划管理。各学院、部门应提前制定年度进修计划,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学校审批。

(二)相关论文级别及标准参照学校岗聘聘任文件及职称评审文件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