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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学校接受国内(省内)访问(进修)学者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5-05-22  点击: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立足国内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际间进行学术交流的有效途径。为规范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和《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关于国内(省内)访问(进修)学者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外国语学院

2012年9月6日

浙江外国语学院接受国内(省内)访问(进修)学者暂行办法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促进校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和《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关于国内(省内)访问(进修)学者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接受条件

国内(省内)访问(进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必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作为学术骨干的优秀讲师。

二、申报程序

(一)学校将拟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指导教师、课题名称等内容报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经批准后在网上公布。拟来访人员可在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上查阅我校招收访问学者的专业目录,下载《访问学者申请表》。

(二)拟来访人员须填写《访问学者申请表》,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附本人近几年来主要的教学、科研工作详细情况(如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代表性著作、论文等)。

(三)学校审核同意接受后,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情况报送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备案。

三、报到与注册

(一)访问学者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人事处报到,交纳培养费后办理入校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和导师请假,三周之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访学资格。

(二)与导师共同商定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工作要求和安排,须填写计划书一式4份(访问学者本人、导师、接受单位、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各1份),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四、访问学者的管理

(一)访问学者的管理,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工作范围,并对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人事处根据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安排,负责与高师中心的协调、导师推荐、招生审核、校内协调、经费分配以及访问学者来校报到和离校等工作。二级学院由一名院长或副院长分管此项工作,督促、检查、落实访问学者的培养顺利进行。接受访问学者的导师要对访问学者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的管理,做好访问学者的科研计划书和审核工作。

(二)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选送单位原定课题要求和导师研究方向,尽快制订个人的科研计划,填写《高等学校国内、省内访问学者科研计划书》,并切实按计划选修课程,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访学期限一般全脱产为一年或不脱产为两年。访问学者在访问研究期间,应在接受访学的学院或相应的学术活动中作一次研究成果报告。

(三)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若工作不努力未能完成研究计划,或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经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经导师提出,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访问学者的资格,并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及访问学者原选送单位。

五、访问学者学费标准及使用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访问学者须交进修费。进修费由访问学者来校报到时一次性交到学校计财处,住宿原则上自行解决。住宿费用自理。访问学者学费主要用于校院两级管理开支、导师工作补贴、访问学者补助等。

参照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关于校内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特对我校接受访问学者学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规定如下:

(一)学费标准

7000元/年;其中艺术类专业:12000元/年。

(二)经费使用

1、导师工作补贴

(1)导师指导费: 2000元。

(2)导师推荐论文刊发奖励:200元/篇,限3篇。

2、访问学者学习资助

(1)资料费资助:1000元。(凭图书资料、文印费等有效票据报销)

(2)优秀论文奖励费:权威期刊论文,奖励800元/篇;一级期刊论文,奖励500元/篇;二级期刊论文,奖励300元/篇。

3、院校两级管理开支

(1)给予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管理费用1000元。

(2)其余费用纳入学校管理范围,用于招生、日常管理等。

上述给予导师的推荐论文刊发奖励和给予访问学者的优秀论文奖励费的文章,均以访问学者在我校访学期间收到的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发表的注有“浙江外国语学院访问学者”字样的论著原件为准。期刊级别参照浙江大学制订的最新规定。

(三)经费发放

访问学者访学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关费用。

六、访问学者的待遇与结业

(一)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在资料、用书等方面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

(二)访学工作结束后,访问学者应填写考核登记表,导师应对其在我校期间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并交学校人事处签署鉴定意见,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三)访学期满,经考核合格,发给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未完成访学任务的,视为一般科研进修,不予发放证书。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