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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2014年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 2014-06-24  点击:

各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第二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简称“省聘”)、第三轮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简称“校聘”)工作,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试行办法(修订)》(浙外党〔2014〕17号)、《浙江外国语学院第三轮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浙外党〔2014〕 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岗位设置与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设置与聘任评审委员会及相应的工作组、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监督协调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相关事务。

各学院(部)、教师培训学院、图书馆、后勤服务中心、教学月刊社、机关部门等单位成立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和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有关岗位的聘任条件和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类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评审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详见附表1。

三、岗位申报有关说明

(一)有关“省聘”和“校聘”

1.“省聘”和“校聘”的对应关系见附表2。

2.除双肩挑人员和专职辅导员可兼报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人员在岗位申请时只能申报一个岗位,不能兼报。所有申报人员都不能二次申报,对于因指标不够而未能竞聘到高一级岗位的人员,将其自动纳入下一级岗位参加竞聘。

3.由于本次聘任工作是“省聘”和“校聘”同时进行,而对于管理人员,其“省聘”结果将直接影响“校聘”时遴选条件的对照,因此,在填表过程中,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请先填“省聘”表,以本人填报的“省聘”岗级视同为符合“校聘”的遴选条件对应申报“校聘”岗级。如“省聘”结果未获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审通过的,其“省聘”和“校聘”自动纳入下一级岗位聘任。

4.应聘教师系列岗位的,按学科归属学院进行申报;申报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向学工部申报;应聘其他岗位的,在所在学院、部门、单位进行申报。

5.本次聘任暂不组织“省聘”管理5级、6级职员因符合工作年限条件的竞聘,这项工作安排在下学期单独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6.“校聘”中,一线专职思政辅导员院聘岗位的聘任仍参照部聘管理岗位的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执行。学(院)报编辑、会计统计、工程技术、档案、医疗卫生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院(部)聘岗位数控制和岗级设置按教辅专技岗,根据实际暂不设置6级岗,本次聘任仍参照部聘管理岗的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执行。

7.2014年1月1日后新进或职称职务变动的教职工按照“聘期内聘任”处理,填写《增聘表》。

8.在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但还未转评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本次只能申报相应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9.因“省聘”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期为6年,首轮聘期尚未结束,因此上一轮聘在专技二、三级岗位的不需填写“省聘”相关信息,只需填写“校聘”岗位的信息,参加“校聘”岗位的竞聘。

10.各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请于9月10日前将各岗位人员的申请表、各类汇总表和岗位聘任总结材料(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稿)交到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总结材料需要说明聘用程序、办法、公示情况(含有无异议以及异议的处理情况等)、聘用结果的数据汇总等。

(二)有关“校聘”中关于岗位流动的聘任

1.“校聘”教学科研、其他专技、党政管理和工勤技能四类岗位之间,符合新聘岗位的要求的,允许合理流动。进校不满3年人员原则上不能转岗应聘新岗位。新聘教学科研岗位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新聘学生思政辅导员岗位,需符合学校有关思政辅导员管理相关规定;新聘管理和其他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应聘原部门人员不受上述学历限制。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次允许流动的党政管理岗位为一般职员岗位,即副处级调研员及以下岗位,不含学校任命的科级实职。

2.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意愿表》后不需所在单位同意,直接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后送达用人单位组织考察。其中辅导员应聘其他岗位的,由人事处汇总后先经学工部同意后再送达用人单位。

3.应聘人员在本次岗位中如出现岗位性质变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岗变薪变,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4.对距离退休不足3年(计算至2016年底)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原则上可继续留聘本部门。

5.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挂职锻炼、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人员,均应参加应聘,有关部门聘用时要一视同仁。

6.派遣、返聘等临时岗位的聘任按照学校临时用工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按已有的聘期进行聘任。

7.教职工受聘到新岗位后,应尽快完成原岗位的工作交接后到新岗位上岗。

8.待聘人员按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处理,不参加应聘人员视为单方面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三)有关事项的规定

1.岗位聘任实行本人回避制度。各级聘任组织成员与申报人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在实施讨论、票决等聘用工作环节时,也需回避。

2.各级岗位聘用机构根据授权开展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顺利进行,并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和上级机构的监督。

3.申报人和各部门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本次聘任所有的文件依据及相关表格可在“人事处网页-2014年岗位聘任工作专栏”查询和下载。

人 事 处

2014年6月24日

附表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与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对应表

情况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任

(“省聘”)

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

(“校聘”)

原聘期考核

聘期

首轮:3年2011.01.01-2013.12.31

(专技二、三级为6年,到2016.12.31)

第二轮:3年2010.01.01-2012.12.31

实际为4年

2010.01.01-2013.12.31

(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聘期一致)

聘任

聘期

3年(2014.01.01-2016.12.31)

适用对象范围

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各类人员

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在岗的土地征用工

岗位类别及级别

1.专业技术(一至十三级,其中正高二至四级、副高五至七级、中级八至十级、初级十一至十三级)

2.管理(三至十级,其中厅级三至四级、处级五至六级)

3.工勤技能(设技术工和普通工,其中技术工一至五级)

1.教学科研(10至1级,其中10-7级主体为正高、6-5级主体为副高、4-3级主体为中级、2-1级为初级)

2.其他专技(7至1级,其中7级为正高、6-5级为副高、4-3级为中级、2-1级为初级)

3.党政管理(10至1级,其中10-9级厅级、8-5级主体为处级、4-3级科级、2-1级科级以下)

4.工勤技能

聘任程序

1.学校聘任:专技一至七级(即副高及以上),管理和工勤全部

2.学院聘任:专技八级至十三级(即中级及以下)

1.学校聘任:教学科研10-8级(即部分正高),其他专技7级(即所有正高),管理10至部分6级和部分5级级(即处级领导职务及以上),工勤全部

2.学院(部门)聘任:教学科研7至1级(即部分正高和所有副高、中初级),其他专技6至1级(即所有副高和中初级)和管理部分6级和部分5级至1级(即所有处级及以下)

对应的

待遇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

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奖励

双肩挑

概念

副处及以上+副高及以上

副处及以上+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副高及以上

与合同的关系

聘任结束后需签订(续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结构比例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受结构比例控制,正高:副高:中级:初级=10:30:50:10;二:三:四=1:3:6;五:六:七=2:4:4;八:九:十=3:4:3;十一:十二=5:5

10-8级岗位原则上控制在全校教学科研岗位和专技岗位总数的15%左右;教学科研6级岗位占副高级比例一般不超过60%;图书馆和教学月刊社设置的其他专技岗位,6级岗占副高级岗位不超过20%。

附表1:2014年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xls (26.5 K)下载